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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7个法规解释性文件
        鄂高新办发〔2022〕19号
        各部门: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已拟妥,现随文印发,请按制度内容执行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开发区门户网站进行政务公开的所有部门。各部门需要在开发区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发布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部门动态、决策信息、公示公告等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开发区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假借政务信息公开名义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驻园企业及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
        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群众。
        第三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部门文件、重点建设项目、价格收费;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机构设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与驻园企业及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按照“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 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地对本部门在开发区
        门户网站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要细化责任,抓好落实;公开政务信息前,部门要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内容、格式的准确性;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信息发布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