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16 15:14: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分享: |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为切实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有力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1〕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旗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新标准从2021年1月起执行,并在5月底前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救助范围的不再补发。按照《内蒙古民政厅、财政厅、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30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在5年过渡期内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继续保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政策稳定。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脱贫人口实施渐退帮扶,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成果。要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进行动态监测,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
三、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
各旗区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同时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杜绝地方预算列而不支、列而少支以及年底“突击花钱”现象,原则上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只增不减。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要按照救助类别和救助标准给予救助,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四、全面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11号),各旗区要求足额安排预算,要加强对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并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照料等服务。民政部门要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完善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加强对照料服务人员、服务机构等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各旗区要进一步简化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困难群众提交;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已按要求书面承诺的,不再索要相关证明,对确需困难群众提交的证明材料,要在申请社会救助时一次性书面告知。要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六、强化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监管
审批权下放的旗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所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程序。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