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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审计法修正: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发布日期:2022-08-06 09:52作者: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政策解读专栏


        作为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相关决定进行了首次修正。

        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审计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有了更多期盼,审计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创新发展,现行审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须修改完善。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预算绩效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对此,有方面建议,要加强衔接,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与此同时,有方面提出,为了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新修改的审计法吸收了上述建议。其中,将第4条第1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并在第16条中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刘修文委员表示,相关修改更加符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的实际和需要,也进一步体现了审计监督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衔接,进一步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介绍,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方式。此次审计法修改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能够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

        优化审计程序,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

        10月20日上午,常委会会议对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审计署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行审计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此,有方面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人员的调查行为,完善审计程序,建议增加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新修改的审计法明确了相关规定。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细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回避制度、完善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建议,有的已在配套的法规、规章中作出了规定,可以在审计法修改后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有的需要在法律施行中通过加强执法予以落实。建议国务院和审计署等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制定完善配套规定,加强执法,切实保障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增强审计结果的运用,明确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据此,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第52条第3款中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次审计法修改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黄薇认为,这对巩固和拓展审计整改效果,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有重要意义。

        切实健全机制,为强化审计监督提供法治保障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对审计法的修改着重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领导审计工作的运行机制。为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新修改的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同时,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扩大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从而为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三是坚持权责相符,形成权威高效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新修改的审计法既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压实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的责任,又在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回应“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此外,还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健全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

        黄薇说,审计法修改全面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对于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方面,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首先,要加强学习培训。将新修改的审计法纳入审计人员的培训体系,从而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其次,要适时启动立法配套工作。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时研究提出相关配套措施和贯彻要求。再次,要切实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应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果。”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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