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河湖管理保护能力和水平,提升全社会共治共建共享美丽河湖意识,纵深推进黄河流域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依据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黄河流域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纵深推进黄河流域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行动方案》,结合实际,现制定我市纵深推进黄河流域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行动方案。
一、 行动范围
本次“清四乱”行动范围为黄河流域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的所有河流、湖泊及其流域。
二、 行动目标
对黄河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和群众举报等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再排查、再清理,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地摸清河湖“四乱”问题底数,分类建立问题清单,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2025年底前历史遗留“四乱”问题基本得到整治销号,新增“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河湖长制责任体系更加完善,河湖空间管控和常态化巡查监管进一步加强,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健康美丽幸福河湖目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 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河湖空间管控
一是进一步明确河湖管控空间。在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2023年5月底前,市级对旗区完成的划界成果进行复核;2023年4月底前,旗区完成划界成果自查复核,重点防止避让村落、违建而缩小河湖管理范围,无堤防河段降低洪水标准等人为缩窄河湖管理范围行为发生。2022年前,完成市领导担任河湖长和旗区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河湖岸线的“两线四区”。二是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分区管控要求,强化各类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的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监管台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现象发生。
(二)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将河湖“清四乱”作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将河湖“四乱”问题排查整治专项作为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秋季行动”的重要内容,将清理整治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实现流域河湖全覆盖。强化河湖日常巡查监管,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责任河湖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清理整治和销号验收,坚决清存量遏增量。二是强化技防监管。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监测加人工巡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1次黄河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分类建立问题清单,逐个落实整改,切实做到应改尽改、能改速改、立行立改、立改立效,每年11月底前做到“四乱”问题动态清零。三是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对2020年、2021年水利部及流域委发现的重点整改和延期整改的“四乱”问题以及历年历次各级各部门反馈问题,对照整改方案、完成时限,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时、按要求彻底整改,改出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四是按期完成碍洪建筑物排查整治。对照水利应用门户网站反馈的1809个问题图斑,加快对碍洪物进行排查销号,2022年底基本完成妨碍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三)加强河道采砂监管
一是落细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地方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向社会公布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现场监管、行政执法四个责任人落实情况。二是依法打击河湖非法采砂。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发挥好河湖长、检察长、警长“三长”联动共护河湖的积极作用,指导旗区加强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移交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执法等部门要及时介入,加强分析研判和执法会商,有力有效推动河道采砂重点难点堵点问题逐步解决,着力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三是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案件中涉及河道采砂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确保河道非法采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强化“产、运、销”各环节全过程监管执法。坚持疏堵结合,将“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机制作为铁腕治理河道非法采砂的重要抓手,强化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和综合整治,河长制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扛起河道采砂监管的职能职责,积极推广国企主导的规模化规范化采砂管理模式,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针对河湖有关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到位、易反弹,新问题发现不及时等人防监管盲区,聚焦科学管河(湖)治河(湖),聚力智慧河湖等“技防”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市级智慧河湖管理平台运用。加强与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合作,综合遥感监测、大数据、无人机、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多部门、多层次数据共享的信息化平台,着力实现重点河湖常态化、全覆盖监管,为岸线管控提供有力支撑。
四、 组织实施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鄂尔多斯市纵深推进黄河流域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行动方案,对黄河流域“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重点督导抽查。
市级总河湖长是我市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理和解决“清四乱”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河湖问题。市河长办负责落实全市“清四乱”专项行动的总体统筹部署、组织、督导检查工作。旗区级总河湖长是本旗区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做好“清四乱”专项行动相关工作,落实日常管护资金,健全嘎查村级巡河员激励机制。旗区河长办要协调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组织指导督促苏木乡镇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施本旗区的“清四乱”专项行动。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着力解决 “河长”“湖长”巡河发现的问题,做好河湖长的“参谋”、“助手”。
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2022年10月8日至11月10日)
以旗区为单元,地毯式开展河湖“四乱”问题和河道非法采砂的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查清存在的所有问题,逐河段逐湖片建立问题清单。对新发现河湖“四乱”问题,10月24日前要建立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和长期整改3类问题清单。
在排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能改速改,立改立效,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各旗区河长办在10月31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及排查汇总表(附件1-2)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针对碍洪问题,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方案》,重点推进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同步在水利部应用门户网站上传佐证资料,确保相关工作10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集中整治(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7月25日)
针对排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市旗两级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行集中整治,2023年6月8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对新发现的河湖“四乱”问题和存在非法采砂的,要按照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河湖“四乱”问题实行“一问题两单制”的通知》,填写问题认领清单和销号清单,建立台账,逐项销号,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2023年4月25日至7月25日)
各旗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核查漏报瞒报、虚假整改、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
水利部下发的1809个问题图斑,市河长办将对“零问题” 报告的旗区进行“全覆盖”检查,“问题数较少”的旗区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请各旗区河长制办公室在每月4日前将“清四乱”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在2023年7月底前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将约谈、通报有关地方旗区和责任部门,必要时联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效。
(四)巩固提升(2024年-2025年)
各旗区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各级河湖长要将“清四乱”核查作为巡查的主要内容,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建立核查台账。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整治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各级河湖长要督促加快进度,协调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责令限期完成。
六、工作要求
各旗区要以“清四乱”专项行动为契机,切实摸清所辖河湖存在的问题,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和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和“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机制,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提升河湖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
(一)务必高度重视。此次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坚持从政治上看、政治上办、政治上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二)压实旗区、镇、村级河湖长责任。本次河湖“清四乱”行动主要由旗区级河湖长负责,要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根据整治内容,针对所辖河湖有关问题和河道采砂管理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做到“河段(湖片)”全覆盖和“问题”全覆盖。
(三)健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建立完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盟市、旗区间的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健全“河长+”合作平台和“河长办+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下大力气推动河湖“四乱”问题有力有效解决。
(四)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调度。建立“四乱”问题整治推进信息报送制度。旗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河湖“清四乱”工作动态,及时更新“四乱”问题台账,做到问题进系统、能查询、可跟踪,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旗区河湖“清四乱”工作总结和河湖“四乱”问题台账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五)强化监督考核问责。加强对各级河湖长和河长制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和激励问责,对成绩突出的河湖长和相关部门予以激励,对履职不力的河湖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旗区河长办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介,全方位、持续深入地开展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三民”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全市上下、各行各业自发自愿投入到河湖保护工作中来,不断增强社会各族各界群众保护河湖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共治共建共享美丽河湖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基础上,针对河湖管理薄弱环节和短板,要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抓紧研究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为持续改善河湖面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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