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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时间:2021-11-13
          201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国家统计局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新颁布的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9年公布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7月公布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
          二、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共分7章34条。
          第一章总则,共有6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统计调查项目定义、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共有7条。主要对有关部门制订统计调查项目依据、内容、规范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共有10条。主要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
          第四章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共有5条。主要对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各环节作出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2条。主要是明确对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主要是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追责依据。
          第七章附则,共2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内统字〔2019〕80号)同时废止。盟市级、旗县级统计局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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