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0〕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鄂党办发〔2019〕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调整了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主体,承接自治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37项,下移执法重心行政权力事项736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07项,形成了市本级最终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包括28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6508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行政许可206项、行政确认46项、行政给付17项、行政奖励40项、行政处罚5433项、行政裁决4项、行政强制190项、行政监督检查431项、行政征收9项、其它行政权力132项,已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鄂尔多斯市本级权责清单(2020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