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2〕80号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市级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3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3个)
(一)鄂尔多斯市档案局
(二)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二、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