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2〕1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2022年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保供稳价一系列政策要求,尽快把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煤炭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民生需求和经济平稳运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煤炭价格监管、有效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坚决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等政策性文件,确保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三)切实履行各方责任。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动态,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四)确保取得实际实效。全面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及时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健全煤炭生产流通调查制度和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引导煤炭价格尽快回归到合理区间。
三、组织机构
稳定煤炭价格、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工作在全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姜 波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苏日嘎拉图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力平 市统计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李 斌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马振平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张 磊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局长
武志军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局长
田 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冯 德 薛家湾供电局总经理
四、主要措施
(一)迅速行动有力部署,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各旗区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尽快形成市和旗区两级上下联动,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等部门配合,8月下旬前完成、长期坚持)
(二)持续加强政策解读,科学合理引导价格。严格落实国家煤炭保供稳价政策要求,有力引导煤炭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4号)要求,密切关注煤炭生产、需求、库存、销售等情况,定期召开煤炭价格政策解读会,对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的企业,及时采取提醒、约谈、调查、曝光等手段和措施,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8月下旬前开始、长期坚持)
(三)扎实开展自查上报,如实作出经营承诺。各旗区督促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如实上报生产成本、价格销量、关联企业等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稳定煤炭价格相关政策要求以及签订的中长期合同,作出生产经营承诺,确保忠实履行中长期合同,严格控制煤炭销售价格,强化关联贸易商监管。(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配合,8月下旬前完成、长期坚持)
(四)明码标价生产经营,诚信公开动态价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煤炭企业相关网站、办公机构和煤炭销售环节醒目位置,主动公示当日或当期销售煤炭的煤种、规格、价格以及各类服务项目费用、计价单位等信息,如有调整及时公开,让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全社会监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配合,8月下旬前完成、长期坚持)
(五)强化长协合同监管,督促企业按约履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兑现情况监管,严格落实“月度不低于80%、年度不低于90%”中长期合同履约要求。定期通报各旗区、各能源保供企业履约兑现率,对不达标的旗区和企业要采取提醒警示等措施,无充分理由拒不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剔除保供名单、解约更换中长期合同。(由市能源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统计局配合,8月下旬完成1—7月份通报,长期坚持)
(六)强化关联企业价格监管,全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各旗区、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对属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联的贸易商和终端用户开展拉网式排查,精准掌握产出、收入和缴税等信息,严厉查处关联企业煤炭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变相规避窗口指导价的行为,特别是倒卖提煤单和在外地注册销售公司“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获得非法暴利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行为。(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市统计局配合,9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七)从严打击违法行为,集中曝光典型案例。按照“旗区全面检查,市级重点督查”的方式,严肃查处打击一批煤炭领域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重点查处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煤炭,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煤炭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通过搭售、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变相提高煤炭价格,增加交易环节,层层加价哄抬价格,煤炭生产企业将煤炭销售给关联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加价销售,以及以化工煤名义高价销售动力煤等规避长协限价、推高价格等违法行为。分批分类、从严从快查办一批生产、流通经营企业典型案件,切实达到查办一批,警示一片的监管效果。(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配合,8月下旬完成首批查处、长期坚持)
(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开展联合执法惩戒。各旗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稳定煤炭价格、规范市场秩序的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监管工作机制,对不执行上述要求、哄抬煤炭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在产能、用地、取水、供电、环评、金融、信用等方面予以联合惩戒,严厉查处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配合,9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九)强化线上线下监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市煤炭价格监测平台,强化平台建设资金保障,督促指导各煤炭生产经营企通过平台按周填报煤炭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实现煤炭价格数据采集、分析处理、预警报告一体化运行,有效发挥平台预警作用。规范建立煤炭企业价格检查台账,做到一企一档,从2022年8月开始,各旗区要督促煤炭企业于每月月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当月煤炭销售情况台账(含销量、价格、成本等数据),实时掌握煤炭企业销售价格情况。对于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或大幅上涨情况,要及时跟进检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10月中旬完成、长期坚持)
五、任务要求
(一)压紧压实旗区属地责任。各旗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稳定煤炭价格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盯当前煤炭价格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和关键环节,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切实把责任落实下去、把压力传导下去,全力构建上下联动、及时应对的工作格局。
(二)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大局意识,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从严从实、举一反三,结合自身行业监管实际,抓紧细化实施细则,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炭领域生产经营企业要正确认识煤炭稳价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煤炭稳价一系列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不断推动我市煤炭行业健康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