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优化市和旗区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区财政关系,形成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改革发展需要,制定出台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3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总体要求。对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鄂尔多斯市级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将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具体细分为市本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市本级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和旗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1.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2.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等)。
3.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包括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清洁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4.环境污染防治(包括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5.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三)明确了配套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落实支出责任,三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四是协同推进改革,五是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四)明确了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