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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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3-01-06 10:55
为了有效防范化解洪涝干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修订背景
一是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增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汛办﹝2022﹞1号)文件要求,修订《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二是自治区2022年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级层面预案需与自治区预案协同衔接。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
二、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化解洪涝干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42号)《防洪标准》《干旱灾害等级》《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要求。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管辖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因旱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淤地坝溃决、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五、预案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是章节设置方面。预案共9个部分,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准备、监测预报与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及发布、抢险救援、善后工作、预案管理;7个附件为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鄂尔多斯市防汛预警行动责任清单、鄂尔多斯市防汛预警响应流程、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响应流程、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信息报送流程、鄂尔多斯市主要河流设计洪水成果、干旱等级划分。二是组织指挥体系方面。明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在启动防汛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指视情组建防汛抗旱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在启动防汛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发生重大以上险情灾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组织成立由成员单位组成的防汛前方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三是应急响应方面。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将应急响应启动关口前移,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应急响应行动。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防办主任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防汛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副指挥长、防办主任组织会商,部署工作;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向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部署工作;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指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市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部署工作。抗旱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副指挥长、防办主任组织会商;抗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市防指领导组织会商,部署工作。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廉徐
联系电话:0477-8589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