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住建局,市高新开发区建管局、空港园区建设环境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将《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建筑市场主体,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建筑市场主体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及相关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智慧监管平台),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管理,指导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与市法院、发改委、统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惩戒信息推送或获取,实现信用协同监管和结果应用,做好建筑市场信用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构成和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构成。施工企业由基本信息信用分(满分40分)、奖励得分(满分10分)、优良信用信息(满分20分)、综合考核信息(满分40分)、不良信用信息构成,最高分100分(超出100分的按照100分计取),详见附件1、2、3、4;监理企业由基本信息(满分60分)、优良信用信息(满分40分)、不良信用信息构成,最高分100分,详见附件5;其他各类信用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满分80分)、优良信用信息(满分20分)、不良信用信息构成,最高分100分,详见附件6、7、8。
基本信息根据信用主体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纳税情况、项目情况、其他奖励信息进行量化考核。
优良信用信息根据信用主体在建设活动中的各类奖项、工程奖项、通报表扬、奖励表扬或荣誉及工作引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得分。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信用承诺等,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不良信息。
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包括综合大检查中的通报表扬、反面典型案例通报情况。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企业、主管部门双向录入”“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形式核对”的原则进行。
对基本信用信息,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智慧监管平台)自主申报,并对申请基本信用信息事项材料真实性负责。
对不良信用行为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和双向录入制,信用主体在收到不良信用信息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自主申报不良信用扣分,对于超期不主动申报的,由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的主管部门录入,并追加信用扣分。
对优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自主申报。并对申请优良信用加分事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优良行为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进行网上形式核对,符合条件予以加分,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优良行为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全市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综合考核(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建筑业企业),并于综合大检查后次月月底由各检查单位、部门录入计算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单位信用主体发生变更、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的, 应继承原单位信用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招投标管理和人社部门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归集共享。
第九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托鄂尔多斯市智慧工地平台 “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扬尘在线监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远程高清视频监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等业务系统运行,自动采集企业的部分信用信息。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异议处理告知企业。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故停工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可向监督机构申请暂时冻结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数。项目复工后,总承包施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按要求解除冻结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和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综合考核信息及结果在“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及其他媒体上公示和公布,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同综合考核得分汇总后将评级结果在平台对外公布,每年公布两次。
对公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信用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局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确认、生成信用分值,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
全市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大检查,并于综合大检查后次月月底计算综合考核得分。
其他月份每月月底公布的信用考核得分,即在前次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当月基本信用考核调整情况和日常考核情况。
市住建局及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0号后停止采集信用考核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十四条 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指在鄂连续二年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和第一次在鄂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由本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和与其在鄂施工企业中同序列、同类别、同资质等级最新一次建筑业企业综合大检查考核得分之平均分组成(本地企业取本地同序列、同类别、同资质等级企业之平均分,市外企业取市外同序列、同类别、同资质等级企业之平均分),市住建局核定的初次信用分有效期为一个月。本地建筑业企业不核定初始信用分,其信用分由该企业录入相关信息后,次月开始由系统自动生成。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相同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计算平均分。
一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确定一个房建类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机电安装)为主项资质,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涉及建筑业企业多项资质时,由建筑业企业自主确定,以市住建局认定为准。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确定主项资质(一个企业一年内只能申请确定一次)。
1.按等级高为主项进行核定。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专业承包资质中。
信用评价按照资质类型实行分类评价。其中施工类资质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类别分别进行评价,由信用主体自主选择一个类别参与评价。一个企业同时开展施工、监理等多类业务的,由其自主选择参与一类或多类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主项资质确定后,本文件规定的企业其他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计取。
第十七条 外地企业自愿注册到本地参与我市建设,或者世界500强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成立注册在鄂尔多斯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的,符合评价标准相关规定的给予其2年市场培育期,在此期间给予信用加分。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对外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每月从21日(含21日)起5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持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发现有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住建局应当对该信用评价等级进行重新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评定的等级。生效的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实行记分制,满分为100分,半年信用考核周期内根据分值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述为优秀、优良、一般和差。
(一)A级:得分处在所有参评企业前30%(含)的企业;
(二)B级:得分处在所有参评企业30%-60%(含)的企业;
(三)C级:得分处在所有参评企业60%以下的企业;
(四)D级:发生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并列入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资格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或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法分包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4.个人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5.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6.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资质证书、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
7.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9.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10.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11.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
12.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或标准化考评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13.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1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
15.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信用信息数据的;
16.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或违法发包工程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8.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19.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周期为半年,由平台自动计算。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半年度所有信用考核记录均应通过“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在每年6月和12月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
第二十五条 信用考核结果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的,通过“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考核等级自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半年。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鄂尔多斯市信用主体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参加信用考核的信用主体可在“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智慧监管平台”查询。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将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升级、动态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企业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中应采用信用分值作为评分内容,信用分占比不超过15%。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采用本考核时段内信用分值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信用分占比不超过15%。
第三十条 对信用考核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行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一)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经申请,工资保证金应降低存储或免于存储;
(二)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免予资质资格动态检查,直接判定为合格;
(三)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自治区、市级的先进企业。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考核为B级的信用主体实行正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考核为C级的信用主体实行预警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检查监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一)在非国有投资项目中,建设单位在选用C级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时,应说明理由,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扬尘治理等情况作出承诺;
(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按工程造价的2%缴纳,不设上限;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最高额度缴纳;
(三)自信用考核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不推荐申报创优工程的部、自治区、市级的先进企业;
(四)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采取加强培训、限期整改、跟踪检查等措施,促使企业提高诚信等级。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为D级的信用主体实行惩戒机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以重点防范为主,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在非国有投资项目中,自信用考核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应禁止选用D级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三)自信用考核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四)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D级企业的,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新项目。
(六)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相关事项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应当将记载信用主体的纸质、影像等资料保存五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信用等级、综合得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上述信息应长期留存在系统中备查。
第三十五条 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信用主体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应及时、全面、准确,引导信用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信用信息收集、申报、评价、公布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对本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后续将结合应用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进行优化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信用主体对照原《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管〔2020〕26号)中的信用扣分值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结束。
附件:1.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施工企业优良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3.施工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4.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5.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6.其他各类信用主体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7.其他各类信用主体优良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8.相关主体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内容和计分标准
9.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不良信用记录告知书
10.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